《民法典》新增“居住权”,信息化系统要点有哪些?-5657威尼斯
5月28日下午,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,新中国首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“民法典”)正式问世,中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,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。
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,是增加规定“居住权”这一新型用益物权。随即,居住权引起热议。那么,到底什么是居住权?本文将针对“居住权”的由来、权利内容、取得方式以及信息化系统的实现做简单探讨。
居住权是什么?
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,是指以居住为目的,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、使用的权利。从渊源看,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,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,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。
2018年8月27日,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“居住权”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、使用他人的住宅,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。
而在今年发布的《民法典》中,则第一次正式明确了居住权,并对其做出了以下规定:
第十四章 居住权
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住宅的位置;
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(四)居住权期限;
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居住权的权利内容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: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”而对比《民法典》中对用益物权的规定:“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”。很明显,居住权中缺少了“收益”这一权利内容。
所以,在居住权设立后,居住权人只能占用与使用(居住),不得买卖、继承、赠与等转移不动产。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该房产设立了居住权的情况下,依然是可以进行买卖,从而获取收益的。
居住权取得方式
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
如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,取得对其出租房屋的居住权。
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
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。
依据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
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。
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
房屋所有权人在满足取得时效的要求前提下,经过法定的期间,即可取得居住权。
信息化系统实现的建议
居住权制度的设立,是不动产交易中不容忽视的变量。武大吉奥耕耘不动产登记交易行业二十余载,在信息化助推不动产登记交易道路上持续发力,不断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,实现不动产登记应用模式的探索和升级。此次,针对《民法典》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,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,我们提出以下五点信息化系统建设建议:
01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武大吉奥在信息化系统研发居住权登记流程时,排除了转移登记流程,只设置首次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更正登记流程,后续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或国家相关文件(如司法解释)再做扩展。
02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武大吉奥将针对信息化系统设置居住权业务逻辑判断,进行不动产后续租赁登记办理时,在系统中判断并提示该处房产已设立居住权。
03
虽然居住权的存在并不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其进行买卖,但实际交易价格势必会受其影响。武大吉奥在信息化系统中针对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情况,设立相应的居住权已存在的提示;在该产权信息查询时,除了显示查封、抵押、异议等登记信息,也将会标明居住权的登记内容,其中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居住权期限等内容。
04
居住权是一项独立又特殊的用益物权,同时带有一定的限制性作用。武大吉奥建议在信息化系统中,不动产登记簿设置“居住权”单独页面,记录居住权登记的相关内容。
05
居住权的设立是在登记时生效,为了更好地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,武大吉奥建议设计不动产的“居住权证”。该权利证书内容,应包含居住权人的身份信息、该不动产的地址坐落、权利类型/性质、居住权的期限等,并在附记信息中注明居住的条件、要求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其他内容。